江苏立法促进乡村振兴 增设富民增收专章

近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乡村振兴促进法基础上,这部地方性法规体现了江苏特色,增设富民增收专章,明确要求省政府制定农民增收计划。

  近年来,江苏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上迈出坚实步伐,但全省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乡村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及人才短缺等问题仍然存在。《条例》着力解决制约江苏“三农”发展中的现实问题,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美丽乡村和组织建设五大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从法规制度层面完善江苏省乡村振兴“四梁八柱”。

  《条例》设置规划引领专章,提出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规划体系以及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机制,对规划编制程序和实施评估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要求,编制乡村振兴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统筹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布局,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引导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完善乡村功能、保持乡村特色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布局,组织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法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乡村振兴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督促检查机制,开展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围绕乡村振兴中的“五大振兴” ——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条例》重点对推动产业发展、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以及完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等作出具体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依托乡村优势资源、特色资源,统筹布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配套建设,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加强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上,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保障粮食安全,落实重要农产品保障任务;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支持农机装备研发、推广和应用,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和激励各类人才向乡村流动,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依托涉农学校开展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等。

  通过立法固化行之有效的做法,《条例》体现了江苏特色。《条例》聚焦富民增收设置专章,明确省政府应当制定农民增收计划,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在完成省政府农民增收计划确定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民增收计划,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建立帮促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引导农户参与共建产业联合体,让农民共享产业增值收益。

  《条例》对地方各级政府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作出规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常住人口社区化管理体制,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在城镇自愿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为将国家和江苏省相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上升为制度规范,《条例》分别就财政投入、融资担保、金融服务、农业保险、用地保障等作出规定,从政策扶持上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加大财政支农投入;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推动农业保险由保农业成本向保农业收益转变等。

  《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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