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越城区王再想,你何时履行拖欠的6万元服务费?

江 苏 省 句 容 市 人 民 法 院于2026年3月27日对原告江苏苏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容公司)与被告王再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 事 判 决 书【(2025)苏 1183 民初 10033 号】。
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再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600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1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3 月 26 日起,以 5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9 月 1 日45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00 元,公告费 400 元,合计 1700 元,由被告王再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但被告并没有上诉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漠然视之,不理不睬,不闻不问,没有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应履行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迫不得已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无论是法院判决书,还是执行令,都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被告王再想依然无动于衷,我行我素,置若罔闻,不采取履行还款义务,毫无法律尊严!

一纸判决,既是法律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更是一份必须信守的承诺。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立身之本,也是劳务行业行稳致远的核心底色。失去诚信,靠故意欺瞒实情,欺骗合作方,谋取自身利益,侵害合作方合法权益,只会消耗自身口碑,流失合作客户与劳务员工,害人害己,最终落得声名狼藉,被市场彻底淘汰。(资深媒体人/东方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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