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地方立法为红色资源“保驾护航”

长三角资讯 (记者方列)红色资源管理如何破解多头管理无合力?红色旧址捐赠出去后,村民还能不能重新批地建房?这些问题在浙江金华有了法律解答。7月1日《金华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将正式施行。“今后金华市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将迈入法制化轨道。”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文胜说。

金华是《共产党宣言》中文全译本的首译地,1920年春天,陈望道在故乡金华义乌市分水塘村翻译了《共产党宣言》。截至目前,金华全市共有各类红色资源共7300多处。

“守好‘红色根脉’,是我们开展红色资源立法的最大动因。”金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玲玲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红色资源的保护存在多头管理的难题。主体多元、部门职责不清、缺乏统筹协调等等,让红色资源保护面临尴尬。针对这一难点,《条例》规定:市、县(市、区)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针对红色资源管理存在的“无法可依”问题,《条例》聚焦红色资源的认定、保护、传承、利用这四个关键环节,对症施药开出法治“良方”。《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对红色资源实行分级分类保护。红色资源名录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型、保护等级、产权归属、历史价值、文化内涵、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载明地理坐标等信息。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原则上实行原址保护,在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如果因相关作业导致损害红色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农村,由于历史原因,有些红色资源的产权归属复杂,在修缮利用时容易出现纠纷。为此《条例》专门规定: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类红色资源所有权人将其所有的红色资源捐赠或者有偿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农村建房审批条件予以易地安置且原宅基地不用于居住的,原宅基地面积不计入村庄规划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这就意味着,如果村民把自己的‘红色’老宅捐出或者出售给村集体,也不影响他重新批地建房。”义乌市城西街道分水塘村党支部书记陈仕杰对此深有感触,“这就打消了住宅类红色资源所有权人的后顾之忧,解决一个现实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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