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父母离婚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女方拒不配合也可办理

长三角资讯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法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口登记,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发放医学证明。

江苏省目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规定要求是,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严格审核领证对象双方符合发证条件,并如实填写《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对于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审核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新生儿母亲的身份证原件以及领证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从上述规定来来,都需要新生儿母亲提供身份证原件,否则领证人无法到助产机构为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镇江市2019年就发生了一起,新生儿母亲一直拒绝提供身份证原件,导致新生儿无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事件,最终法院判决才使新生儿领取了《出生医学证明》。

2019年底巫男士和刘女士结婚,2021年初新生儿在某妇幼保健院出生,刘女士出具了委托人为巫男士的授权委托书,巫男士填写了《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一份,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刘女士称身份证丢失,待重新领取身份证后再到妇幼保健院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再怎么》,出院后巫男士一直催促刘女士办理身份证好来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但刘女士一直不予理会,在哺乳期内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书下,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婚生子由巫男士抚养。离婚后,巫男士拿法院的调解书和其他材料到妇幼保健院要求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但妇幼保健院以巫男士提供的手续不符合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为由拒绝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跑了几个部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无望的情况下,2022年初,巫男士将妇幼保健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妇幼保健院为新生儿办理母亲为刘女士父亲为巫男士的《出生医学证明》。

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巫男士签发其与第三人刘女士婚生子巫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

妇幼保健法没有提起上诉,2023年2月初巫男士终于拿到了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胡金德律师点评:本案中,2021年1月新生儿就出生了,2023年1月法院作出判决,时间跨度达到二年,给行政相对人的家庭造成了很大的烦劳,新生儿的权益受到严重的影响。该影响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时,没有看到由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法律法规难以囊括现实生活的所有情形的状况。此时,如果脱离立法宗旨,忽视个案事实,仅仅关注法律法规字面上的含义,就会出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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